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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典籍——《唐律疏议•杂律门》

发布日期:2021-01-06

《唐律疏议》于公元653年颁行,始称《永徽律疏》。它是我国迄今保存下来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在《唐律疏议》中有专门的章节《杂律门》对违规制造使用度量衡器具及违反度量衡检定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为宋明以来沿用之法制也”。

如《杂律门》第二十九条规定,“校斛斗秤度。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这条是关于度量衡检定的,其大意是:校斛斗秤度,依照官市令,每年八月到太府寺验校;京外则到所在州府县官府验校并签印;如果校勘不准,鞭检定者70杖;监校官员失职且没有发觉,治罪比检定者减轻一等,鞭其60杖;若是两者共同作弊,监校官则与检定者同罪。

再如《杂律门》第三十一条规定,“私作斛斗秤度。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这条是关于私制度量衡器具的,其大意是:私自置备度量衡器,不准,又在市上使用者,鞭50杖;如果有克扣欺诈行为,其非法所得,按照盗窃论处,利用度量衡器物侵吞国家财物者,以盗窃国家财物论处;在市上使用度量衡器具虽然平准,但未经官府检定的,没有加盖检定印章的,鞭40杖。以上两条规定说明唐代对执行度量衡检定是十分严格的,对于利用度量衡器具进行营私舞弊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

摘自《成语典故中的度量衡》 郑颖 刘海鹏 陈昂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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